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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岭侧峰一面独出心裁的律所合作形象(2)

来源:智慧健康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5-25
作者:网站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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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迎合市场新需求 与王忠德一样,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知识产权学者徐家力对于瀛和模式给整个律师行

迎合市场新需求

与王忠德一样,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知识产权学者徐家力对于瀛和模式给整个律师行业带来的改变,也大加赞赏。

“瀛和模式走出了一条属于自己的特色道路,非常值得肯定,同时也解决了现阶段律所发展面临的一些现实困境。”谈起瀛和,徐家力单刀直入。

徐家力进一步解释道:“比如目前律所发展比较常见的开分所问题,根据司法部规定,如果我们要到外地办分所,必须要有三名以上合伙人律师才可以。比如我们隆安所,预计到年底将有30家分所,这意味我们必须要有90名律师派驻到各分所。可我们北京总部一共才200名律师,一下子派出去一半,势必会对业务开展造成很大的影响。这是一个非常普遍的问题,据我所知,北京律所去外地开分所,仅这项规定就会无形中增加好多负担。因此这个规定已经是过时的规定,是计划经济思维的产物。在现有该规定必须遵守的前提下,瀛和这种联盟模式无疑就解决了这个问题。”

此外,在这种模式下,瀛和内部各律所之间并不是简单的联盟或者共用一个“瀛”字而仅仅达成形式上的统一,他们还拥有共同的价值理念,从而能够发自内心地形成一股合力。再加上他们基于一体的律所配套的服务和管理体制,更能发挥这种独特模式的优势。

>>王忠德 瀛和律师机构供图

>>徐家力 瀛和律师机构供图

“中国律师行业发展到现在,原来那种单一的模式随着律师人数的发展和律师业务的发展,已经不适应现状。但是瀛和创出了一条比较有意义也比较成功的道路,适用了市场需求。瀛和不同于现存的总所和分所的模式,也不同于所谓的律所集团,更区别于各种律师事务所的联盟。这种新型的律师组织是律师事务所管理的有效创新,它所创造出来的品牌价值越来越大,未来的影响不可估量。”徐家力说。

同时,作为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著名专家,徐家力还从专业角度为瀛和的发展提出了自己的建议:“瀛和应该加强品牌保护,因为它的品牌和模式,比如瀛和的每家律所都有一个‘瀛’字,如果有人也使用或者模仿一个‘瀛’字,那这个时候如何界定两者之间的关系?如何界定他人是否侵权?瀛和的品牌是一笔非常宝贵的无形资产,今后一定要在此方面加强保护。”

联邦做大开先河

《民主与法制》周刊总编辑刘桂明先生多年来一直在关注和见证中国律师业的创新和发展。在被瀛和律师机构聘请为“瀛和战略发展顾问”后,他曾专门深入考察瀛和律师机构,直言瀛和律师机构在快速发展过程中所确立的发展模式与众不同,并特意撰文解密“瀛和模式”的“密码”。

刘桂明指出,我国律师事务所在规模化发展进程中,主要出现了以下三种模式:

一是自然做大。国内有一批大所如金杜所、君合所、中伦所等,基本上都成立于上个世纪80年代末或90年代初,基本上都在北京、上海这样的大城市,基本上都通过自身的探索与实践,建成了今天名列前茅的律师事务所。

二是合并做大。像国浩律师集团、上海锦天城所、北京竞天公诚所、北京金诚同达所、湖北得伟君尚所、山东众成清泰所等律师执业机构,都是通过合并或吞并的方式,将自己的团队品牌越做越大。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大成所与世界大所德同所通过合并,形成了世界上最大的律师事务所。

三是联盟做大。这种做大的模式特点是没有什么特别要求,只是一种相对松散型的相互合作。相互之间不必更改所名,不要重新注册,不做统一要求。重要的是相互之间的业务合作、管理沟通。其中既有仍处于松散型的“八方律师联盟”与香港律师吴少鹏于1994年发起的“长江律师联网”及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发起的“德和衡律师联盟”,也有走向半紧密型的“中世律所联盟”。

而“瀛和模式”则代表了我国律师业的规模化建设诞生的一种创新模式,即“联邦做大”。

所谓“联邦做大”,是指所有类似这种模式都来自《瑞士民法典》第二章第二节“社团法人”中关于“瑞士法下社团”的规定。因为瑞士联邦法律下成立社团法人的便捷性,所以世界上很多公益组织、非政府组织、体育组织及社会俱乐部均采用该组织结构模式而成立,比如世界野生动物基金会、国际足联等。

2004年,美国贝克麦肯思律师事务所在全球首次采用了“瑞士联邦模式”组织结构。此后,许多跨国律师事务所的成立,均采用了这一结构模式。

文章来源:《智慧健康》 网址: http://www.zhjkzz.cn/qikandaodu/2021/0525/13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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